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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的科研人员能首批拿到科研成果所有权?

发布时间:2021-06-30      来源:公共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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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5月,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中科院联合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经有关部门及地方推荐,九部门共同确定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 推荐单位 试点单位名称
1 北京市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2 北京工业大学
3 积水潭医院
4 辽宁省 沈阳化工大学
5 辽宁科技大学
6 上海市 上海大学
7 上海理工大学
8 上海海事大学
9 江苏省 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
10 南京工业大学
11 苏州大学
12 浙江省 浙江工业大学
13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14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15 湖北省 湖北工业大学
16 广东省 暨南大学
17 广东工业大学
18 广东省科学院
19 海南省 海南大学
20 四川省 成都中医药大学
21 成都理工大学
22 教育部 复旦大学
23 上海交通大学
24 南京大学
25 浙江大学
26 四川大学
27 西南交通大学
28 西安交通大学
29 工业和信息化部 哈尔滨工业大学
30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31 北京理工大学
32 西北工业大学
33 农业农村部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34 中国水稻研究所
35 卫生健康委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
36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
37 中科院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38 兰州化学物理研究所
39 国家纳米科学中心
40 上海微系统与信息技术研究所
 
      值得关注的是,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来源:(文章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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