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检验检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湖南省检验检测学会,英文名称:Hunan Society of Inspection and Testing,缩写:HSIT。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检验检测科学技术工作者、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与政府、企业、社会间的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风,团结和引领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和广大科技工作者,履行科协组织“四个服务”职责定位,推进学科建设,服务市场监管,促进学术交流学术繁荣,促进检验检测科技创新,促进检测检验科技与经济融合,依法维护广大会员和检验检测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检验检测科技水平,为国家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路336号湖南省检验检测产业园A1栋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检验检测能力水平的提升和事业的整体发展开展检验检测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检验检测科学知识,传播检验检测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
(三)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检验检测的政策法规;收集和反馈会员和检验检测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开展检验检测学风评议工作,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四)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科学研究、检测方法、技术标准、人才培养、能力评价、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风险管理等科技交流,以及相关领域省内外合作,推动检验检测技术进步。
(五)组织参与检验检测科技发展规划、科技政策制订工作,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科研、标准化、科技成果评价、技术咨询、科技评估和举办检验检测科技成果、仪器设备展会论坛活动,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六)积极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检验检测科技奖评选工作,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举荐人才。
(八)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同相关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促进国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科技人员培养和能力提升,开展检验检测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十)兴办与检验检测学科相关的学术性刊物和科普性刊物。
(十一)兴办符合学会宗旨,为会员和检验检测事业发展服务的事业。
(十二)承办党和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或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在检验检测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实验室、科研院所和重点高校,以及对检验检测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机构。
(五)个人会员:从事检验检测专业,以及相关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研发、生产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单位会员由本会理事会推荐;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的技术咨询、课题研究和参加学术活动;
(四)优惠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积极带头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学会活动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优秀学术论文,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陈祥光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领导理事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3、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向会员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全面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办事机构其他日常事务和会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纳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债权,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22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